案例
2023年3月吴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本人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按照投保流程就健康问卷内容逐一向吴先生进行询问,并提醒其要如实告知身体情况和往期的住院记录,投保人表示历史没有住过院。保单生效后,2023年10月吴先生因“直肠癌隆起性病变”住院治疗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核实,吴先生曾在2022年8月因肠道疾病于某医院有过住院记录,该事实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对承保标的做出是否承保的判断。鉴于本案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中吴先生在投保时存在侥幸心理,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性告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最终对日后理赔环节产生不良影响,从而使得自身无法理赔。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消费者风险提示
如实告知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该保险相关的询问事项进行告知,投保人的告知应该全面、客观、真实、不能故意隐瞒或者拒不回答,更不能通过编造作假的手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法律理论依据是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是投保人的法律义务。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保险责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